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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2020)冀0227民初1175号(认可保险)
来源:开云体育ios/安卓版/手机版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02-01 03:49nbsp; 点击量: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227民初1175号原告:中国平安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署理人:马蒙蒙,女,河北鸿翔状师事务所状师,原告中国平安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被告:刘**,男,198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中国平安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险公司)与被告刘**保证保险条约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浅易法式,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委托诉讼署理人马蒙蒙、被告刘**到庭到场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归还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垫付理赔金66,508.19元;2、要求被告刘**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共计2,431.78元;3、要求被告刘**支付以上款子逾期支付所发生的违约金共计77,535.79元(违约金以66,508.19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8日起根据年利率24%的利率尺度暂盘算至2020年4月15日,实际主张至款子还清之日止);4、要求由被告刘**肩负本案诉讼用度。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9日,被告刘**在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处投保了平安小我私家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月保费1,225元,约定平安小我私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金额83,230元,保险期间自小我私家消费信贷条约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条约约定:“当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到达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条约约定向被保险人举行赔偿。
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送还全部理赔款子和未付保费,并支付违约金。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凌驾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送还全部赔偿款子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子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按逐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2014年11月20日,被告刘**与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以下简称唐山建南支行)签订乞贷条约,乞贷金额70,000元,乞贷期间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乞贷期限36个月。
2015年3月20日起,被告刘**不再向唐山建南支行归还乞贷。2015年6月8日,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根据小我私家贷款保证保险条约约定,向唐山建南支行代偿乞贷本息66,508.19元。
代偿款子后,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与被告刘**多次协商归还理赔金额及支付欠交保险费、违约金等用度,未果。被告刘**辩称,对乞贷及与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条约的事实均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行了证据交流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提交的小我私家担保乞贷条约、还款明细、索赔申请书、代偿债务确认书、平安小我私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单等证据,从形式和泉源上切合执法划定,内容上具有客观性、正当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且被告刘**均无异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2、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所陈述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与被告刘**之间签订的平安小我私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内容切合执法划定,应受执法掩护。
因被告刘**未按其与唐山建南支行签订的小我私家担保乞贷条约约定,向唐山建南支行归还乞贷本息,导致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依照平安小我私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向被保险人唐山建南支行理赔并支付理赔金66,508.19元。理赔后,被告刘**作为投保人应依约定向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送还全部理赔款子66,508.19元和未付保费2,431.78元。依平安消费信贷小我私家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凌驾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送还全部赔偿款子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子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按逐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主张被告刘**以尚欠全部款子66,508.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盘算并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推行完毕之日止期间违约金的主张,不违反执法划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要求被告刘**返还垫付理赔金、支付欠缴保险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划定,讯断如下:一、被告刘**于本讯断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平安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金66508.19元、支付保费2,431.78元,合计68,939.97元;二、被告刘**以尚欠全部款子为基数、按年利率24%盘算并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本讯断推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期间推行给付款项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加倍支付迟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计1,615元,由被告刘**肩负。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兴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馨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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